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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文辛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庆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410号之一原告:张文辛。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张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良。被告:刘庆军。原告张文辛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艳敏审 判 员  代永安人民陪审员  刘 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薪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