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9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华盛源油漆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乐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袁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华盛源油漆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乐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袁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93号申请人:张家口华盛源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西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7954568607。法定代表人:吴淑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乐尔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小区2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047816-8。法定代表人:袁春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袁晓,男,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家口华盛源油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乐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袁晓11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家口华盛源油漆有限公司以吴淑花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和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楼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乐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袁晓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