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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洪珊与戴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珊,戴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洪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戴志浩(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824号洪珊与戴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戴志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珊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