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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屠更白与连云港市小辣椒饮食有限公司、李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更白,连云港市小辣椒饮食有限公司,李乔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382号原告:屠更白。委托代理人XX、周仕学,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小辣椒饮食有限公司(即小辣椒酒店),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39号鑫园商住楼39-6-1号。法定代表人:李乔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乔兵。本院受理原告屠更白诉被告连云港市小辣椒饮食有限公司(即小辣椒酒店)、李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屠更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更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更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屠更白负担。审 判 长  董德培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