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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保109号原告: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珠浦工业区工业厂房A幢。法定代表人:徐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鑫宇,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宫少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彭华,董事长。原告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76098.8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愿为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76098.8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为一年。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不得毁损、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隆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闵海东审判员  彭 杰审判员  郭经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