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光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506号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湘银小区2期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平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武,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唐光亮,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