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连富、王玉军等与尹磊、尹志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尹磊,尹志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162号原告:王连富,居民。原告:王玉军,居民。原告:王义红,居民。原告:王玉伟,居民,居民。原告:王玉秀,居民。原告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富,其他同前。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磊,农民。被告:尹志平,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与被告尹磊、尹志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审 判 员 赵全胜人民陪审员 段玉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