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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连富、王玉军等与尹磊、尹志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尹磊,尹志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162号原告:王连富,居民。原告:王玉军,居民。原告:王义红,居民。原告:王玉伟,居民,居民。原告:王玉秀,居民。原告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富,其他同前。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磊,农民。被告:尹志平,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与被告尹磊、尹志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王连富、王玉军、王义红、王玉伟、王玉秀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审 判 员  赵全胜人民陪审员  段玉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