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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游亮辉诈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390号罪犯游亮辉,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亮辉犯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474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游亮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亮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九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游亮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亮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