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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泰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泰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063号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杰,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泰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国京,总经理。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福猛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代理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