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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林娣,肖建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74号原告:秦林娣。被告:肖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林娣与被告肖建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林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林娣撤回起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