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7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林娣,肖建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74号原告:秦林娣。被告:肖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林娣与被告肖建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林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林娣撤回起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