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海蓝牛仔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海蓝牛仔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441号原告:沈阳市海蓝牛仔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竹萍,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涵彬,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三层307H室。法定代表人:方仁傑。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8号(248、348号商铺)。负责人:尤鑫。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海蓝牛仔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1,9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王立生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0-3号451、建筑面积118.21平方米的房产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立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0-3号451、建筑面积118.21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31,9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抵押、变卖。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