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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龙娣平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娣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299号原告:龙娣平,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6层。负责人:戴渝霞,经理。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娣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娣平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龙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