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清山与梁羽菡、张威、赵志敏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山,梁羽菡,张威,赵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山被执行人:梁羽菡被执行人:张威被执行人:赵志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山与被执行人梁羽菡、张威、赵志敏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威、赵志敏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执指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书、通化仲裁委员会(2014)通仲裁字第53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