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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秦春、刘泽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春,刘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531号被执行人:秦春,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泽金,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泽金,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旺茂镇玉李村委会鸭塘垌队025号。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春、刘泽金、李习文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春、刘泽金、李习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