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刚申请执行李刚、李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刚栋,李刚,李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刚栋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李世兴本院在执行苏刚与诉李刚、李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被执行人李刚、李世兴给付现金1.5万元与申请执行人(已支付),被执行人李刚、李世兴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欠款,如若未按协议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按照下欠借款本金的10%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