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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恢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刚申请执行李刚、李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刚栋,李刚,李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刚栋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李世兴本院在执行苏刚与诉李刚、李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被执行人李刚、李世兴给付现金1.5万元与申请执行人(已支付),被执行人李刚、李世兴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欠款,如若未按协议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按照下欠借款本金的10%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