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斌与倪旭峰、张素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倪旭峰,张素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商初字第85号原告王斌。被告倪旭峰。被告张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倪旭峰、张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保全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1525元),均由原告王斌负担。审 判 长 兰晓华审 判 员 丛 达人民陪审员 林书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