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0105民初4437号原告唐某某。被告符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翠丽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