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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艳茹与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训学校、王高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茹,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训学校,王高峰,洛阳银峰视觉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银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马艳茹,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王高峰。被告王高峰,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被告洛阳银峰视觉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王银峰,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茹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训学校、王高峰、洛阳银峰视觉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银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