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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湘潭东旭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咸成、杨娟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东旭贸易有限公司,蔡咸成,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财保206号申请人:湘潭东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冬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蔡咸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娟,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申请人原告湘潭东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咸成、杨娟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咸成、杨娟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市经开区XX大道X号X号楼家居商场XX号商业房用房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令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湘潭东旭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