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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行审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叶红伟、胡亚琴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红伟,胡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1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5576-2。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品,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叶红伟,男,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生,住址麻城市。被执行人胡亚琴,女,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生,住址麻城市。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卫计征字(2015)第6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占 云审 判 员 董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