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与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特18号申请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住所地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法定代表人段文胜,校长。委托代理人韩红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广,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张文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徐兴梅,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赤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赤仲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韩红玉,被申请人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徐兴梅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裁决认定事实,2011年6月29日,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为发包人,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本案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停建及误工费款发生争议。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请求由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给付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停建及误工费款¥1373008.00元,承担银行利息损失¥345998.00元(3年、0.07%),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庭意见,1、本案相关合同双方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及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答辩主张应把旗政府及教育局列为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2、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为本案相关合同的发包人有合同佐证,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主张“本案所涉工程属校安工程,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有监督权和使用权但不负责支付钱”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3、对本案相关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均无异议,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其“2013年就交工了”,而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答辩认可“2014年5月验收交付”。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验收交付时间未举证,但双方均不否认工程已经验收交付,仲裁庭采信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关于2014年5月验收交付的表述。4、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举证工程变更的相关书证,有被申请人签章认定,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质证仅对楼道窗口加宽金额¥6809.00元,水井变更¥78650.00元称:“已经在审核报告中计算过了”,(合计¥85459.00元)被申请人对此质证意见未举证,但申请人亦未进一步作出说明,仲裁庭采信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关于“已在审核报告中计算过了”的表述。其余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无异议部分¥1287549.00元(¥1373008.00元-¥85459.00元)仲裁庭予以确认。5、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由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但不支持其关于“3年”的主张,应当自2014年5月验收交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工程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6、本案仲裁费¥27908.00元,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4186.00元),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承担85%(¥23722.00元)。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认事实裁决:(一)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给付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停建及误工费计¥1287549.00元及相关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二)本案仲裁费¥27908.00元,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86.00元,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承担¥23722.00元。因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预付,故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给付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722.00元。(三)上列(一)(二)所列由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于2016年5月16日前给付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l、仲裁程序违法,申请人未收到仲裁庭发出的选任仲裁员的书面通知和仲裁员名录;仲裁庭没有告知申请人举证期限及相关的权利义务。2、仲裁庭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情形,被申请人举出的误工费鉴证报告单证明因老百姓闹事误工三个月属于伪造,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么长时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程序合法,我方的证据不是伪造,今天带了原件。我方有老百姓闹事王爷府法庭的调解书。停工认定了90天,把120天去掉了一多半。设计变更有通知单,合同约定开工前的前期工作,村民补偿等问题都由发包方做,但是发包方没有做,在开工时不具备开工条件,因此造成许多不可抗拒的问题。高压线经过建筑上方、大型建筑设施不能进入场地等许多情况造成误工。我方提交的证据有校方的签字,除了调解书,其余所有证据都在仲裁庭提交了。故仲裁裁决不应当撤销。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期间,被申请人提交(2011)喀民初字第2261号调解书一份,证明误工报告单和误工三个月,已经执行。被申请人质证该调解书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首先,申请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虽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但本案在组织听证时申请人认可并无证据证明,且仲裁庭审期间,申请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对仲裁庭审理案件并无异议,对仲裁员也不申请回避,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期间伪造证据,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提出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邮寄费60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张欢欢审判员 麻秋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云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