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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唐翠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催26号申请人: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号*层一间***号。经营者:唐翠云。申请人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200005123263507,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出票人为绍兴县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绍兴县川道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