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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管传峰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传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661号罪犯管传峰,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传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刑执字第15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管传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管传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2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管传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传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