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武夷山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许文勇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文勇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民初1838号原告:武夷山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施广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红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勇,男,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武夷山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旅行社)与被告许文勇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中信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到庭参加诉讼;许文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文勇立即支付中信旅行社旅游团款352338.50元(许文勇在2016年8月19日支付12338.50元,当庭变更为3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并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起至许文通付清欠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5年5月建立旅游地接业务关系,由中信旅行社接待许文勇发送的旅行团队。2016年5月5日经结算,许文勇共欠中信旅行社旅游团费352338.50元。该款经中信旅行社多次催要,许文勇未予支付。许文勇拖欠旅游团款经中信旅行社催要后未付构成违约,许文通依法应当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许文勇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中信旅行社举有证据:往来帐轧差确认表,证明2016年5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许文勇确认欠中信旅行社旅游接待款352338.50元。许文勇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查明,原、被告自2015年5月建立旅游地接关系,由中信旅行社接待许文勇发送的旅游团队。2016年5月5日经结算,中信旅行社制作了往来帐轧差确认表,认定许文勇共欠中信旅行社旅游团费352338.50元,该表经中信旅行社电子文件传送给许文勇,许文勇于2016年6月27日回传予以确认。该款经中信旅行社催要,许文勇于2016年8月19日支付了12338.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明确,许文勇尚欠中信旅行社340000元的事实清楚,许文勇应及时支付中信旅行社旅游团款,许文勇没有及时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信旅行社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许文勇对此没有提出抗辩,中信旅行社的该主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文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许文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夷山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3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起至许文勇付清欠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5元,减半收取3292.50元由许文勇负担。许文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