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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强,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909号原告:徐国强,个体工商户。被告:徐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强与被告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强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国强负担。审判员  曾检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