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纪光传、陶宗娟等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光传,陶宗娟,徐文菲,杨兰,郑晓玉,陈秀华,杨克凤,张妹,郭娟,吴小云,付相彬,杨梦梦,宋德云,洪涛,宋凤群,杨旭,胡群,杨成,刘慧敏,杨传影,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纪光传。申请执行人陶宗娟。申请执行人徐文菲。申请执行人杨兰。申请执行人郑晓玉。申请执行人陈秀华。申请执行人杨克凤。申请执行人张妹。申请执行人郭娟。申请执行人吴小云。申请执行人付相彬。申请执行人杨梦梦。申请执行人宋德云。申请执行人洪涛。申请执行人宋凤群。申请执行人杨旭。申请执行人胡群。申请执行人杨成。申请执行人刘慧敏。申请执行人杨传影。共同委托代理人纪光传(即申请执行人纪光传)。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即申请执行人杨成)。被执行人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3-12组。法定代表人李旭峰。纪光传等20人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申请人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成等20人工作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173365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33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18190元,经两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底价为95000元。被执行人另有(2016)苏0581执243号、443号、2593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3件,与本案合计37名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合计327180元。37名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上列机器设备等动产,以第二次流拍价95000元折抵债务。故4个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比例均为0.29036005。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