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十堰德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德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德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马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付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5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十堰德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及执行费17542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