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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应斌、吕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应斌,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雷应斌,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雷刘言,男,南宁市兴宁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吕云,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雷应斌与被执行人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应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云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云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