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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重庆桴之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海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桴之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海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桴之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工业园数码产业园一期标准厂房12-13,组织机构代码57341087-5。法定代表人董理理,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海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美居丽景园36号1单元1206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5946-4。法定代表人袁明,总经理。重庆桴之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海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巴法民初0032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家口海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后,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家口海辰商贸有限公司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6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宇斌审 判 员  熊 兵代理审判员  毕 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恩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