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恢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艳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艳芬,女,1967年1月15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双阳区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艳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黎明公证处(2014)吉长黎明执证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临近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艳芬的房屋,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执 行 员 钟 诚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