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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中鑫营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鑫营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鑫营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628弄第2幢2106室。机构代码:13339970-5。法定代表人:末田雅已,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三博路48号。机构代码:68072963-8。法定代表人:支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鑫营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委托本院对外委托工作指导小组拍卖被执行人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2016年9月23日,买受人简敏(身份证号码:)以4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确认被执行人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简敏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简敏时起转移。买受人简敏可持本裁定书到嵊州市车管所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