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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罗莱家纺商行、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罗莱家纺商行,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王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255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江市松陵镇罗莱家纺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号。经营者:王俭,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1155号广隆大厦320-322室。法定代表人:李金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俭。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罗莱家纺商行、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王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