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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治国与何忠兵、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乔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国,何忠兵,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13号申请人:刘治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何忠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宣城仁和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何忠兵。被申请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杨树路18号4幢。法定代表人:徐钱江。原告刘治国诉被告何忠兵、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治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某某的工程款(保全金额约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某某的工程款(保全金额约3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鹏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