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邵学伍与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学伍,冯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066号原告:邵学伍,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利,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强,男,成年,汉族,原住聊城高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邵学伍与被告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学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邵学伍负担。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