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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邵学伍与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学伍,冯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066号原告:邵学伍,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利,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强,男,成年,汉族,原住聊城高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邵学伍与被告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学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邵学伍负担。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