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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苏文伟诉与福建省强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伟,福建省强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129号原告苏文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强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江滨花园独立式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宋翠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凤,该公司经营部副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原告苏文伟诉与被告福建省强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