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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霞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兰考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考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兰考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考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兰考县电信分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641号原告张霞,女,汉族,1976年7月6日生,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崔玲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兰考分公司。住所地兰考县黄河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嘉然、吴强(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考县分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车站路北侧。负责人王岩,经理。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兰考县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楠,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兰考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考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兰考县电信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兰考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霞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兰考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对原告张霞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考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兰考县电信分公司之间的诉讼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兰考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代乔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