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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陆光志、陆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陆光志,陆龙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913号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陆光志。被告陆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光志、陆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培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