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陆光志、陆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陆光志,陆龙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913号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陆光志。被告陆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光志、陆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培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