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廖明德与许诺、王湘、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德,许诺,王湘,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329号原告:廖明德,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诺,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湘,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金桥村过路组。法定代表人许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明德与被告许诺、王湘、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廖明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明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廖明德负担。审判员 龚 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秋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