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廖明德与许诺、王湘、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德,许诺,王湘,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329号原告:廖明德,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诺,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湘,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金桥村过路组。法定代表人许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明德与被告许诺、王湘、湖南中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廖明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明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廖明德负担。审判员 龚 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秋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