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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王利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王利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1017号原告王金龙。委托代理人任利霞。被告王利康。原告王金龙与被告王利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利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对被告王利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为193元,由原告王金龙负担。审判员 曹 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若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