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08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住青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张寿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