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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08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住青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张寿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