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一初字第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830号之一本院2016年9月21日对原告刘巧风诉被告崔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涧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页第一行“7、其他费用:车损费385元、修车费400元、车损评估费100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补正为“7、其他费用:修车费385元、车损评估费100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将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页第三行“以上共计31325.5元。”补正为“以上共计30925.5元。”将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页第七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损费、修车费、车损评估费共计885元。”补正为“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修车费、车损评估费共计485元。”将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页第十六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巧风28825.5元。”补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巧风28425.5元。”审 判 长 :崔占魁审 判 员 : 胡 鹏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