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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康、李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黄康,李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405号原告: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孔繁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发,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黄康,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李献,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康、李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张庆争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日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