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2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品全、童文国与童文国、杨道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品全,童文国,杨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247号之一原告:贾品全。委托代理人: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童文国。被告:杨道琴,系童文国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品全诉被告童文国、杨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品全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要求查封被告杨道琴所有的鄂F××××ד奥迪”牌轿车,冻结被告童文国、杨道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3000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贾品全为使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道琴所有的鄂F××××ד奥迪”牌轿车。查封期间,由杨道琴管理使用,可以正常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手续,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出借、出租。车辆在查封期间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由杨道琴承担。二、冻结被告童文国、杨道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3000元及二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