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华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华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50号之一申请人:张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勇,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华森。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王华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华森所有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被申请人王华森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华森所有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