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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华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华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50号之一申请人:张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勇,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华森。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王华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华森所有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被申请人王华森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华森所有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