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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5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时正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正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971号罪犯时正光,男,汉族,大学文化,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洪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正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时正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时正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时正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时正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正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