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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段玉军申请执行司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xx,司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段xx,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居民,住安塞县计委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司x,男,生于1960年9月27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五里湾政村闫岔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段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司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x履行(2012)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xx称与被执行人司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xx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司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