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庆阳、曹二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孙小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阳,曹二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孙小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945号原告:张庆阳,女,汉族,生于1991年4月9日,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郭汉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曹二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1日,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郭汉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韩城市盘河路文华中学综合楼北部5-6间。负责人:买发臻,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2232319********。被告:孙小旗,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日,大专文化。原告张庆阳、曹二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孙小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庆阳、曹二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阳、曹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阳、曹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庆阳、曹二军负担。审判员 韦韩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