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427号原告郑某,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