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16年民初2068号倍增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特众公司、襄阳驰皇公司、张刚、赵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倍增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管理中心,湖北特众电机有限公司,襄阳驰皇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张刚,赵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068号原告襄阳市倍增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路现代城一幢二单元200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襄阳市倍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特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伙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刚,湖北特众电机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驰皇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伙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葆,襄阳驰皇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刚,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赵葆,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倍增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湖北特众电机有限公司、襄阳驰皇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张刚、赵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倍增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北特众电机有限公司、襄阳驰皇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张刚、赵葆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其同值的其他收入,案外人李伟、张莉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城市燕京大道(宜城光彩大市场)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00047X**号、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00047X**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倍增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特众电机有限公司、襄阳驰皇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张刚、赵葆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其同值的其他收入;二、查封案外人李伟、张莉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城市燕京大道(宜城光彩大市场)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00047X**号、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00047X**号)。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