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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玲玲与林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玲,林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黄玲玲,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爱红,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爱红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林爱红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